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加快培育一批基础扎实、创新性强、辐射范围广的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申报、评定、培育、工作指导、考核激励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品牌机构培育条件

  第三条  申报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知识产权(专利)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具备从事专利代理、专利信息咨询和检索、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分析和预警、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专利战略研究、知识产权维权和知识产权托管等业务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业务资质,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基础条件好、成长较快、资信良好、成功案例多,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五)服务信誉良好,连续三年无惩戒和不良记录。

 第三章  品牌机构培育遴选程序

  第四条  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申请表。
   (二)品牌机构培育实施方案。
   (三)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四)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
   (五)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业绩材料及保障措施。
   (六)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分管工作部门受理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申报,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
    第六条  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定通过后,确定“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并授予称号。

 第四章  品牌机构培育管理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与列入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签订培育任务书,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

    第八条  培育单位应当按照培育任务书所要求的目标和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期限为2年。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评价考核体系,培育期满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价考核,考核合格的,授予云南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称号;考核优秀的,授予星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星级专利代理人;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培育单位限期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或培育期间自愿申请退出培育的,终止培育,取消称号,不得重新申请为培育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http://www.ynipo.gov.cn/NewsView.aspx?NewsID=2590b1f9-a852-45b8-a695-5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