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知识产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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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利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应发明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所授予的一种有时间限制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权。专利权只能依法授予,具有法定授予性。

专利法同时具备“垄断”和“公开”这两大基本特征。其中,垄断是指法定期限内的专有和独占,公开则是指发明人必须将其拟获专利保护的技术公之于世,作为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就此而言,垄断和公开构成一种对价关系。

(二)专利的类型

我国专利申请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1.发    明:针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专利申请授权条件

1.发明创造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

2.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现有技术(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

三、商标

(一)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我国,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只有经过注册,权利人才可以享有商标专用权,依法获得保护。此外,烟草类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其他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采取自愿原则,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意志。

(二)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前可继续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保护期限。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三)注册商标种类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四种。

(四)注册商标标记

在标注商标时应在其右上角加注®,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

用TM则是商标申请注册中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正在等待国家核准的商标,国家已经受理注册申请,但不一定会核准注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

三、地理标志

(一)慨念

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证明在商品和其原产地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正是其原产地的地理因素造就了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这里的地理环境因素包括自然和人文两个方面。自然因素可以是特殊地质、气候、土壤、水源、原料等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则可以是特殊的历史、文化、技术、背景等人文条件。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1.《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予以注册。1994年原国家工商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使得地理标志可以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方式得到保护。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入其调整范围。

2.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99年7月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重新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建立了地理标志权的专门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