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申请的手续

一、登记

按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应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内容完整,页面清晰,更正或改动处应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必要时(涉及金额、期限等重要项目)需加盖双方印章。如有附页,附页也需加盖双方印章。所有章戳应该完整清晰。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二、变更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商标局提交质权登记变更申请。

质权登记变更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应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内容完整,页面清晰,更正或改动处应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必要时(涉及金额、期限等重要项目)需加盖双方印章。如有附页,附页也需加盖双方印章。所有章戳应该完整清晰。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三、延期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向商标局办理质权登记延期申请。

质权登记延期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延期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应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内容完整,页面清晰,更正或改动处应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必要时(涉及金额、期限等重要项目)需加盖双方印章。如有附页,附页也需加盖双方印章。所有章戳应该完整清晰。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

四、注销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商标局提交质权登记注销申请。

质权登记注销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应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内容完整,页面清晰,更正或改动处应由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必要时(涉及金额、期限等重要项目)需加盖双方印章。如有附页,附页也需加盖双方印章,所有章戳应该完整清晰。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4.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5.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6.其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