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阶段 |
工作部门 |
工 作 流 程 |
文 件 及 资 料 |
一、申报准备阶段 |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县(区)以上]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
1.第3.4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
1.第3.4.5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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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审阶段 |
省市场监管局 |
1.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
三、受理阶段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和专家委员会 |
1.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2.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3.发布受理公告 4.受理异议 |
1.以上相关材料 2.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
四、审核批准阶段 |
省市场监管局 |
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
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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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市场监管局 |
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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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1.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2.发布批准公告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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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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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 |
省市场监管局 产地市场监管局 |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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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专用标志申报阶段 |
产地市场监管局 |
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3.产品生产者简介 4.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5.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市场监管局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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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用 标志注册登记阶段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
八、后续监管阶段 |
产地市场监管局 |
1.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3.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4.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5.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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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
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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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