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与保护工作程序

工作阶段

工作部门

工 作 流 程

文 件 及 资 料

一、申报准备阶段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县(区)以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3.收集、整理现行的针对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

4.收集、整理已有的产品检测报告。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成立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机构的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

4.现行针对该申报产品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

5.《申报材料》

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辖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1.第3.4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申请,组织申报材料

1.第3.4.5同上

2.《政府授权协会和企业作为申报主体的函》

二、初审阶段

省市场监管局

1.对申报机构提出的建议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1.以上相关材料

2.初审意见的函

三、受理阶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和专家委员会

1.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2.形式要件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

3.发布受理公告

4.受理异议

1.以上相关材料

2.审查意见通知书

3.受理公告

四、审核批准阶段

省市场监管局

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准备

1.《地理标志产品陈述报告》

2.《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3.申报材料

4.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召开地理标志保护专家审查会的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省市场监管局

异议处理。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专家审查会会议纪要》

产地市场监管局

申报方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相关文件。

《产品质量技术要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

2.发布批准公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批准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向申报机构颁发证书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书》

五、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

省市场监管局

产地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批准公告中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标准。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综合标准制定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报总局管理机构委托的技术机构备案。

六、专用标志申报阶段

产地市场监管局

生产者向产地质检机构提出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综合标准》

3.产品生产者简介

4.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5.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含电子版)


省市场监管局

省市场监管局向总局提供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七、专用

标志注册登记阶段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1.注册登记,发布批准专用标志使用公告

2.向企业颁发《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1.《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公告》

2.《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八、后续监管阶段

产地市场监管局

1.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

2.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实施监控

3.对生产数量实施监控

4.实施从原材料到销售各环节的日常质量监控

5.对标识标注进行监督

1.《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2.《印制、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省市场监管局

负责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